發布時間:2019-04-05 13:48:50 文章分類:拆遷資訊 作者:拆遷公告 閱讀:7333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47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還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1:經研究確定征地拆遷范圍 會商相關部門制定最終征地拆遷范圍。(此項工作由拆遷人負責)
2:前期摸底調查 (一)經研究確定拆遷范圍后,報請烏海市人民政府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告。同時,拆遷人應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國土及其它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分戶,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轉移、分割,房屋出租、交換、抵押,水、電、氣、電視、通訊線路安裝等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做好拆遷區域和安置區域的總體規劃。(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人負責)
3:采取財政撥款、銀行貸款、招商引資等方式,做好資金保障。(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人負責)
4:拆遷工作人員對拆遷范圍內有關地籍情況進行調查,填寫《宗地情況調查表》內容包括居住單位、個人基本情況、土地房屋權屬情況、宗地面積、房屋建構物面積、是否同意拆遷等,建立每宗地檔案,繪制工作圖。擬寫調查分析報告。(在調查中有80%以上的被拆遷戶同意拆遷,可以準備發布拆遷公告)。(此項工作主要由所轄街道辦事處負責、拆遷人協助)
5:擬定拆遷方案。根據拆遷區域情況的不同,制訂適合本區域的拆遷方案(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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