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3-19 09:31:24 文章分類:拆遷資訊 作者:拆遷公告 閱讀:106600
平陰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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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陰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陰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補助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平陰工業園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平陰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補助獎勵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平陰縣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平陰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補助獎勵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參照《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號)和《<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濟政辦發〔2013〕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平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我縣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縣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h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不以營利為目的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提供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按照規定進行評估確定,結清差價后,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五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六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搬遷費:住宅房屋15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20元/平方米。
(二)臨時安置費:住宅10元/平方米/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非住宅房屋15元/平方米/月。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計發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6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對使用周轉用房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
(三)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營業、生產用房60元/平方米,其他非住宅用房40元/平方米。
第七條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且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對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給予不高于30000元的獎勵;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1%-10%的獎勵。具體獎勵節點和幅度在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八條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積小于46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積46平方米(以下稱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保障的被征收人,只按被征收房屋實際補償價值計算獎勵金額。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被征收人,以免交差價款的方式給予補助:
(一)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范圍和標準選擇房屋的,公攤面積部分免交差價款;
(二)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保障的,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內部分免交差價款。
第十條 逾期簽約的被征收人、簽約后未按約定搬遷的被征收人,均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和補助。
第十一條 對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和補助獎勵。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使用國家及國有單位投資興建房屋的本單位職工。公有房屋承租人資格,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由被征收人及其主管部門、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共同認定。
第十二條 未登記房屋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按照未登記房屋補償價值的95%支付補償款(公有房屋除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原《平陰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補助獎勵辦法》(平政發〔2017〕2號)同時廢止。
正在過渡安置的被征收(拆遷)人的臨時安置費,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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